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虹行初字第68号 (2)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及依据:
1.裁决申请书、瑞虹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证明瑞虹公司申请内容及其基本情况;
2.沪虹房管拆许字(2010)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及瑞虹新城九号地块拆迁委托合同,证明瑞虹公司2010年9月10日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实施单位为上海中虹(集团)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原告户的房屋隶属拆迁范围,被告裁决亦在拆迁期限内作出;
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证明该房屋经评估,报告已送达原告户;
4.动拆迁建筑面积表、查询回复、居委会证明二份、瑞虹路XXX弄XXX支弄XXX号户籍房籍基本情况、户籍摘录资料、户口簿,证明该户房屋、共有人情况及户籍在册人员情况。土地证上记载土地使用人蒋某某、李某某、李文学、李文西、李文标、李文凤、李文斌。其中蒋某某为李某某、李文学等人母亲,于1991年报死亡。李某某系李俊父亲,与妻子均已报死亡。另李文西与李文先系同一人;
5.原告户安置方案告知单及签收单、送达回证、谈话笔录、看房单,证明瑞虹公司多次与原告户协商安置方案,协商无果;
6.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源清单、关于自行过渡费调整的说明、公告、会议纪要,证明裁决安置房为市属动迁配套房,瑞虹公司可予调配使用;
7.房屋拆迁裁决受理审查登记表、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送达回证、调查笔录,证明被告程序合法;
8.2013年10月22日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决定、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依法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双方;
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条例》第十六条、《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为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参照虹府发(2010)9号文。
  原告李文学诉称,原告户房屋系50年代取得,经多次翻建,根据相关规定,未经登记房屋三层建筑面积应是合法建筑,被告裁决认定错误,故请求判令撤销被告2013年10月22日对上海市瑞虹路XXX弄XXX支弄XXX号未经登记房屋三层建筑面积是187平方米2013年虹房管拆裁字第229号拆迁裁决。原告除立案时提供房屋拆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外,另提供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虹府发[2011]18号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虹口区旧住房拆迁中私有房屋违法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虹府复不受字[2014]第4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诉书、虹规信公开(2013)第KDXXXXXXXX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虹规[2005]41号《关于虹口区旧区改造地区拆迁私有房屋建筑面积审核试行办法》、《虹口区旧住房拆迁中私有房屋违法建筑认定办法》、编号XXXXXXXXXXXXX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SQXXXXXXXXXXXXXXXXXXX01告知书、虹房信公开(2013)第KDXXXXXXXX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虹规信公开(2013)第KDXXXXXXXX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代收诉讼费收据、沪府发[2007]7号《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意见》,以证明原告上述理由。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