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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行初字第35号

原告周瑾。
委托代理人胡小玲。
委托代理人詹惠芳。
被告上海市司法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吴兴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郑善和,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忠明。
委托代理人滕志鹰。
原告周瑾不服被告上海市司法局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沪司鉴管答(2013)57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答复书》,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瑾的委托代理人胡小玲、詹惠芳,被告上海市司法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忠明、滕志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沪司鉴管答(2013)57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答复书》(下称“《答复书》”)载明:2013年10月20日,被告收到原告数次来信后,对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下称“司鉴所”)所做的司鉴中心[2012]临鉴字第156号司法鉴定提出异议。根据来信反映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开展受理、调查、核实等工作,就“关于开展鉴定活动的基本情况、关于鉴定人的资质问题、关于门诊病史空白和字迹欠清晰的问题、关于鉴定时间的问题、关于妇血宁的问题、关于鉴定意见是否正确的问题、关于有关鉴定机构和人员是否处理的问题”等情况,对原告投诉的事项作了相应答复,并告知了诉权。
原告诉称,其于2013年10月20日向被告提交了申请:1.请求提供司鉴中心[2012]临鉴字第156号意见书参加鉴定的人员,即四位法医师所具有妇产科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执业证书,以及四位是否做过活体妇产科医疗损害鉴定,做过几例?2.司鉴所提供的意见书中第一页倒数第三行到第二行中“部分字迹欠清晰”的病史内容,第二页第十三行门诊病史中“部分字迹欠清晰”的病史内容。3.在送检的门诊病史自诉部分空白,诊断用药“妇血宁”在鉴定中只字未提,“妇血宁”在临床上妇产科治疗中的“用途”、“用量”、“禁忌症”均未作分析,在门诊病史自诉空白的情况下鉴定依据是什么?4.送检病史中缺失产前检查的所有B超报告单。在2010年3月24日初诊报告单缺失的情况下,鉴定人未按鉴定程序进行了鉴定。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收到了被告《答复书》,作为司鉴所的上级监管部门,被告有义务按照原告的申请作出审查和答复,而《答复书》的内容答非所问,属于掩盖事实、袒护司鉴所。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书》;2.被告根据原告提出的申请内容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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