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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行初字第55号 (2)
被告上海市司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刘弦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崇毅敏
代理审判员 叶晓晨
人民陪审员 朱惠铭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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