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奉行初字第16号 (6)
  驳回原告张金海要求撤销被告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沪公(奉)行罚决字(2013)第2011310048号]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金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玉良
审 判 员 钟 渊
代理审判员 徐成文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 帅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