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行初字第16号 (6)
驳回原告张金海要求撤销被告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沪公(奉)行罚决字(2013)第2011310048号]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金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玉良
审 判 员 钟 渊
代理审判员 徐成文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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