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黄浦行初字第208号 (2)
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被告提出要求公开“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附图的复印件[原卢湾区教育局申请原卢湾区太平桥地区115地块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东块)房屋拆迁许可时提交的资料]”信息的申请。被告于同月16日收悉后,于2014年1月3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原告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延长至2014年1月27日。经审查,被告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黄房管公开复(2013)第137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原告,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被告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原告向区规土局咨询。原告收悉后不服,在法定期限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黄房管公开复(2013)第137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编号为(2013)1374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黄房管公开复(2013)第105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提交资料清单,被告提交的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邮寄凭证、区规土局职责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区房管局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被告于2013年12月16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延期答复告知,告知原告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延长至2014年1月27日,该期限未超过30个工作日。被告在2014年1月22日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原告,符合《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行政程序合法。原告所申请的信息是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附图,根据区房管局和区规土局的相关职责权限划分,区规土局是本区规划和土地管理职权机关,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附图并不属于区房管局公开职责权限范围,被告并非涉案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值得注意的是,区规土局并非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附图的制作方,被告告知原告向区规土局咨询存在瑕疵。但是土地使用权相关具体事宜属于区规土局的管理职责范围,被告在答复中告知原告向区规土局咨询有利于职权机关依规定处理原告的申请。被告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要求撤销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叶旭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旭俊负担。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