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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行初字第13号
  

原告上海众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成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虞骏,上海虞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光荣,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正纯,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嵇彭伟,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刘强兵,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上海市嘉定区外港镇……。 
  原告上海众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闸北人社认(2013)字第0983号认定工伤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6日受理,于同年3月10日向被告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因刘强兵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众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虞骏、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嵇彭伟、王正纯、第三人刘强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闸北人社认(2013)字第098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为:2013年9月3日,(第三人)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被一辆轿车碰擦,摔倒致伤。上海市嘉定区安亭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被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证据

1、2013年11月15日被告对第三人所作的工伤认定调查记录;
  2、2013年9月10日第三人向被告出具的书面陈述;
  3、第三人绘制的上下班路线图;  
  4、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嘉定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以上证据1-4证明第三人住在嘉定区外港镇……,2013年9月3日下午2时45分左右,第三人骑电动车于下班途中行驶至嘉定区园汽路近园国路南侧200米处与一辆变道的轿车发生碰擦,致第三人摔倒。嘉定交警支队认定对方机动车驾驶员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第三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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