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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行初字第13号 (4)
  驳回原告上海众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闸北人社认(2013)字第098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众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霄云
审 判 员 孙 迪
人民陪审员 朱 凌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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