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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行初字第9号 (3)
  驳回原告刘梅英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3)第166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梅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霄云
审 判 员 孙 迪
人民陪审员 吴妮娜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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