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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162号 (2)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朱启祥于2014年1月30日、2月10日提出的申请事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忠元
代理审判员 姚 姝
人民陪审员 梅丽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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