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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元珠。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成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委托代理人王德杰,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百润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建东。
  委托代理人瞿烈辉。
  原审第三人洪明山。
  上诉人王元珠、洪成章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元珠、洪成章,被上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朱炯、王德杰,原审第三人上海百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瞿烈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洪明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本市车站支路XXX号底层房屋系王元珠所有的私房,房屋类型旧里,建筑面积36.68平方米,被洪成章全部用于个体经营,开设上海黄浦区成章百货商店,2007年1月,字号变更为上海市黄浦区恬静废旧物资回收商店。户内有户籍三人,即王元珠、洪成章、洪明山。2006年9月8日百润公司为黄浦华庭项目建设,取得沪黄房地拆许字(2006)第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内。经百润公司委托评估,涉案非居住房屋房地产市场单价为18,000元/平方米。百润公司送达分户报告后,王元珠户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复估。百润公司核定王元珠户可得货币补偿安置款660,240元,建筑面积补贴费20,000元,合计680,240元。停产停业补偿14,672元。拆迁期间,百润公司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与王元珠户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与王元珠户达成协议。2013年8月19日,百润公司向黄浦房管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要求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王元珠户至本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和航头路XXX弄XXX号地下1层(店铺)产权房。黄浦房管局受理后两次召开审理协调会议,因协调不成,黄浦房管局于同年9月13日作出黄房管拆(2013)0533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主要内容为:一、百润公司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王元珠(户)(上海黄浦区成章百货商店)至本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建筑面积110.57平方米,该房屋市场单价为人民币4,590元/平方米(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总价为507,516.30元,航头路XXX弄XXX号地下1层(店铺)产权房,建筑面积42.84平方米,该房屋市场单价为8,040元/平方米,总价为344,433.60元。上述房屋合计建筑面积153.41平方米,合计总价为851,949.90元;二、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后,王元珠(户)(上海黄浦区成章百货商店)应支付百润公司房屋调换差价款171,709.90元。百润公司同意免收上述房屋调换差价款;三、王元珠(户)(上海黄浦区成章百货商店)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至本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航头路XXX弄XXX号地下1层(店铺)内,并将现居住使用的本市车站支路XXX号底层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交百润公司拆除;四、百润公司应于王元珠(户)(上海黄浦区成章百货商店)搬离本市车站支路XXX号底层房屋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该户搬家费500元、停产停业补偿14,672元、电话移装费140元、有线电视移装费300元、空调移装费800元、安装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予以补偿、以及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若强制搬迁的申请人将不支付搬家费补贴。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王元珠户不服,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4年1月3日作出维持房屋拆迁裁决的复议决定。王元珠、洪成章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黄浦房管局作出的黄房管拆(2013)0533号房屋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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