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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沈善福。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孙积玉。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英。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敏敏。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满荣。
上诉人(原审原告)卞庆法。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静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秋萍。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红兵。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志华。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芸。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健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宝明。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建华。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永筠。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效先。
法定代理人孙蕾。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阮露鲁,上海阮露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陆月星。
上诉人沈善福等17人因绿化行政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查,上诉人沈善福、孙积玉等17人居住于营口路XXX弄XXX号-XXX号XXX、XXX室,与黄兴公园A块相邻。2008年9月4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召开黄兴公园规划调整方案意见征询会,会上介绍了黄兴公园A块调整规划,包括在全民多功能运动场区域设置高尔夫练习场,上诉人沈善福、孙积玉作为居民代表出席,当时就曾提出反对建设高尔夫练习场。2008年12月17日,市绿化市容局作出涉诉沪绿许(2008)411号《关于黄兴公园规划布局调整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于次日将该行政许可决定在上海绿化市容网全文公开。2009年6月10日,上诉人孙积玉信访反映黄兴公园A块擅自改变用地使用用途,建设高尔夫练习场及配套设施。同月30日,上海杨浦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书面答复孙积玉称:“关于项目合法性的问题,黄兴A块已通过市规划和市绿化的行政审批,各项证照齐全,其项目定位与各项指标也满足了该地块的土地性质及相关要求。”
上诉人沈善福、孙积玉等认为2008年12月17日市绿化市容局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沪绿许(2008)411号绿化行政许可,将绿化规划布局调整为高尔夫球场,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高尔夫球场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施工,为维护草皮喷洒农药、使用化学制剂,造成环境污染,影响上诉人身体健康和生活。且市绿化市容局未提供行政许可上网日期凭据,采取网上公告送达形式不合法。故上诉人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市绿化市容局所作的沪绿许(2008)411号行政许可决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上诉人沈善福、孙积玉于2008年9月4日出席黄兴公园规划调整方案意见征询会以及2009年6月10日孙积玉信访等事实证明,上诉人至迟在2009年6月30日信访答复时就应当知道黄兴公园规划布局调整项目已通过绿化行政许可。同时,根据被上诉人绿化行政许可网上流程,在2008年12月17日被诉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涉诉行政许可决定在上海绿化市容网予以全文公开。上诉人现于2013年12月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所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沈善福、孙积玉、钱英、胡敏敏、张满荣、卞庆法、朱静波、吴秋萍、陈立、朱红兵、胡志华、温芸、顾健民、杨宝明、钱建华、袁永筠、李效先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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