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252号 (2)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遵循一案一诉的诉讼规则。本案中,上诉人起诉既要求撤销沪公(宝)(高)撤行决字[2013]第0001号撤销行政处理决定,又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审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该两项诉讼请求属于不同的诉讼标的,不能在同一案件中予以主张。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多次释明,仍不能明确诉请,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訾莉娜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 瑱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