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258号 (2)
上诉人王秀英上诉称:拆迁人未取得拆迁资质,违反拆迁管理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黄浦区规土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责。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至相关档案保管部门查询,未发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遂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上诉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秀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二○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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