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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85号
  原告徐为永。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根明。
  委托代理人张根兰,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为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川沙新镇政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为永、被告川沙新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根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0月11日,被告川沙新镇政府作出2013-0015《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被告于2013年9月16日收到您要求获取“信息名称:4、置换参照引用《关于世博配套项目拆迁有关口径问题》规定精神”的申请。2013年9月27日收到您提交的补正申请,内容为“信息名称:关于世博配套项目拆迁有关口径问题;其他特征描述:2007年11月由浦东建设交通委局发”。现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您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您向浦东新区建交委咨询。
  原告徐为永诉称,根据《川沙新镇新德路XXX弄XXX号楼房屋置换操作口径》的记载,被告曾经使用过《关于世博配套项目拆迁有关口径问题》规定精神,故其向被告申请获取“关于世博配套项目拆迁有关口径问题”。但被诉告知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未指明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属哪一级行政部门颁发,也未指明去哪一家行政机关获取。因此,被诉告知事实不清、依据不充分、程序不合法,原告曾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因该府作出维持被诉决定的复议结论,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诉告知。
  原告提供了《川沙新镇新德路XXX弄XXX号楼房屋置换操作口径》证明其主张。
  被告川沙新镇政府辩称,2013年9月16日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共九项内容,被告遂要求原告补正,并于2013年9月27日收到补正申请,要求获取“关于世博配套项目拆迁有关口径问题;其他特征描述:2007年11月由浦东建设交通委局发”,因该申请指向明确,是由浦东建设交通委局发的文件,且根据行政职能的划分,也不属于被告职权范围。因此,被诉告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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