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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行初字第49号 (3)
撤销被告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4)6号《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闻安
审 判 员 张 瑾
人民陪审员 朱惠铭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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