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行初字第60号
原告朱卫。
委托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漕宝路221号。
负责人虞大颜,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徐志刚。
原告朱卫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编号为310104-1809299103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卫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天,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委托代理人徐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编号为310104-1809299103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朱卫驾驶的车牌号为沪BTXXXX的中型厢式货车于2013年7月31日10时54分,在闵松路近沪亭南路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344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元,记3分,并告知诉权。
原告朱卫诉称,2013年12月20日下午原告至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理三起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违章,民警告知其三个违章各罚款200元、共扣9分,原告就接受处理并当场在大厅ATM机上缴纳了罚款。几天后,原告办理驾驶证审证时,被告知已扣满12分,要扣证且要降级。原告认为窗口民警没有告知其处理完这三次违章将被记满12分,民警属于未尽到告知义务,违反处罚程序,请求撤销编号为310104-1809299103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告辩称,2013年12月20日,原告到被告窗口处理牌号为沪BTXXXX的厢式货车被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三起交通违法行为,原告当场确认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2013年7月31日10时54分,在闵松路近沪亭南路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是其本人所为。受理民警核实原告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信息后,告知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拟作出的处罚。原告对民警指出的违法事实无异议,对由被告作出处罚的主体也没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了罚款200元并记3分的第310104-180929910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适当、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被告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出示了下列证据及依据: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事先告知书/确认书;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四十一条。
原告经质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窗口民警没有告知这三次违章处理后将被记满12分,属于未尽到告知义务,违反处罚程序。
庭审中,原告出示了2014年1月16日的民警回复录音及整理的录音文字资料;上海公安热线咨询求助平台及违法记分查询平台的网页截屏图片。
被告经质证认为以上材料与本案无关,原告若对记分系统有异议,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10时54分,原告驾驶的牌号为沪BTXXXX的中型厢式货车在闵松路近沪亭南路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2013年12月20日原告至被告处理点办理交通违法处理业务。被告民警按规定告知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相应的权利,原告未提出异议且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事先告知书/确认单上签字确认。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法律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200元并记3分的编号为310104-1809299103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申请复议,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沪公徐复决字2014第0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的处罚决定。现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告为上海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主体之一,具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按交通信号通行。本案中,被告提供的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照片,可以证明车牌号为沪BTXXXX的中型厢式货车于2013年7月31日10时54分,在闵松路近沪亭南路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原告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驾车过程中注意观察沿途道路上设立的交通禁令标志,以规范自己的交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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