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88号 (4)
维持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浦东人社认结字(2013)第6787号工伤认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悦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澄宇
代理审判员 田 勇
人民陪审员 梅丽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邹加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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