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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行初字第66号 (2)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及依据:
1.裁决申请书、瑞虹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证明瑞虹公司向被告申请裁决及该公司基本情况;
2.沪虹房管拆许字(2010)第2-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情况说明、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委托协议书、上海虹口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瑞虹公司2010年7月22日取得拆迁许可,拆迁实施单位为上海虹口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后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原告户房屋隶属拆迁范围,裁决亦在拆迁范围内作出;
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瑞虹路XXX弄XXX号居住房屋及非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证明该房屋经评估,报告已送达原告户;
4.国有土地使用证、查询回复、动拆迁建筑面积表、基本情况、个体工商户缴费记录卡、收费收据、会议纪要及签到、户籍摘抄资料、居委会证明、景凤路XXX弄XXX号XXX室户籍摘抄资料及物业资料、乾溪路XXX弄XXX号XXX室户籍住房调查表、住房调配单、止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户籍摘抄资料、阳光三村XXX号XXX室户籍摘抄资料及房地产权证、陈小群结婚证,证明该户房屋、户籍及共有人情况。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使用人为陈庙发、陈庙林,其中崔助云、陈王怡、陈招娣、陈锦娣、陈来娣为陈庙发继承人,陈莲桃、陈金俚、陈金莲、陈金涛为陈庙林继承人;
5.原告户居住房屋及非居住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告知单、签收单、谈话笔录、看房单、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瑞虹公司与该户协商,无法达成协议;
6.动迁房源清单、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证明裁决安置房为动迁配套商品房及房屋价格,瑞虹公司可予调配使用;
7.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送达回证、调查笔录、委托书、居民修建房屋许可证、另星建筑申请单、情况说明,证明被告受理后,依法送达并组织调解,裁决程序合法;
8.2013年9月3日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决定、裁决书、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依法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双方;
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条例》第十六条、《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为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参照虹府发(2010)9号文。
  原告诉称,裁决前拆迁双方未经协商,瑞虹公司对原告房屋面积、权利人和实际居住人员情况未明的情况下要求被告裁决,而被告未作调查即作出裁决,显属违法,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2013年虹房管拆裁字第177号房屋拆迁裁决。原告提供:1、公地地租,证明房屋由父亲陈庙发独自缴税,因此房屋应归陈庙发的继承人所有;2、上海市土地管理局1989年12月宣传提纲、《虹口报》复印件,证明评估价格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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