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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106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景某某。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明前。
  委托代理人郁宏炜。
  委托代理人吕红艳。
  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区规土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景某某,被告黄浦区规土局的法定代表人徐明前,委托代理人吕红艳、郁宏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黄浦区规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职权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程序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实体依据]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黄规信息(2013)361-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原告,经查询历年档案,未发现留存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底稿及许可证复印件,原告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及全家原居住在上海市南市区(现黄浦区)福佑路XXX号,是个体工商户、居改非门面。1994年1月-3月上述原告原居住房屋列入上海市福民街小商品集贸市场入室改造工程拆迁范围,拆迁人系上海市南市区(现黄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查证拆迁人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但被告答复称该信息不存在。被告答复内容明显不真实,没有尽到查询检索的义务,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黄规信息(2013)361-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行为违法。
  被告黄浦区规土局辩称:城建档案是上海市城建档案馆统一管理、保存的,被告受理原告申请后,到相关档案保管部门充分检索和查询了相关档案资料,确定档案部门未留存南规土(93)2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底稿或复印件,未查询到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被告之前也通过其他途径向原告提供了南规土(93)字第142号《关于核发福民街集贸市场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该通知即为同意发给编号为南规土(93)23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权。故被告答复原告不存在并无不当,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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