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黄浦行初字第151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钱宏。
  委托代理人朱群华。
  委托代理人李锦荣。
  第三人新世界百货集团上海汇美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热。
  委托代理人曹璠。
  委托代理人李思伟。
  原告刘春成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物价局作出的行政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新世界百货集团上海汇美百货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春成,被告上海市黄浦区物价局的委托代理人朱群华、李锦荣,第三人新世界百货集团上海汇美百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璠、李思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物价局于2013年12月27日针对原告刘春成投诉的第三人新世界百货集团上海汇美百货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一事,答复原告:“1、你在2013年11月6日在巴黎春天淮海店购得‘蔓哈顿’品牌衬衣890元属正常销售。该店于当月7日至11日举行《金秋换乐购‘百货服饰’300元换购630折价积点卡》活动,你于11月8日再次购买相同商品价格890元,因该商品不参加促销活动,也属正常销售。2、你于2013年11月6日购得‘歌力思’品牌裤子三条,均按吊牌实价销售,据店方反映,因你再三要求打折,所以店方按VIP客户待遇九折结算。3、你所购买的‘歌力思’品牌裤子三条,应为二条1280元、一条1380元。其中一条据店方反映,属工作失误错发为1080元(应为1280元)。并请你在方便的时候到品牌专柜退差价或退货处理。”
原告刘春成诉称:原告在第三人举行“金秋换乐购‘百货服饰’300元换购630折价积点(11月7日-11月11日)”活动期间,购买了价格为890元“蔓哈顿”衬衣一件,与其于2013年11月6日购买的价格一样,并无任何优惠,第三人涉嫌违反承诺。原告于11月6日购买“歌力思”裤子三件,第三人系以标价的九折价格销售,据第三人营业员介绍系首次销售,由于第三人首次销售即以九折价格将裤子卖给原告,第三人涉嫌虚标商品原价。另外,在原告购买的“歌力思”三条裤子中,第三人以标价“1080”元/条的裤子冒充“1280”元/条裤子的销售给原告,涉嫌以次充好。故第三人的上述三种行为均构成价格欺诈,被告不予处罚,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的不予处罚的行政答复,同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物价局辩称:被告在收到原告投诉后,即积极展开调查,在查明事实,认定原告投诉的行为均不构成“价格欺诈”基础上,作出被诉不予处罚的行政答复,行政程序合法。被告调查的证据表明,原告2014年11月8日购买的“蔓哈顿”衬衣并不参加“金秋换乐购‘百货服饰’300元换购630折价积点卡”活动,而且该活动要求消费者以现金支付方才能享受优惠,原告系以信用卡方式支付货款,也不可能享受该活动折价优惠。另外,在原告购买“歌力思”裤子之前,第三人分别以1280元/条,1380元/条实价销售过涉案类型裤子,因此,原告购买的三条“歌力思”裤子均系实价销售。之所以给与原告九折优惠,这是因为原告再三与第三人的营业员讨价还价,营业员考虑到原告购买裤子数量较多,故给与其VIP客户的九折优惠,上述行为也系正常销售。由于“歌力思”品牌标价为“1080”元/条的裤子与原告购买的“1280”元/条的裤子的外观、布料、款式相近,且第三人在2014年11月25日盘点清单中也明确地表明了因错发裤子造成的库存差异,故第三人错发裤子系工作疏忽,上述行为亦不构成价格欺诈。因此,被告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的不予处罚的行政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新世界百货集团上海汇美百货有限公司辩称:“巴黎春天”系第三人商号。“歌力思”专柜营业员具有给与VIP客户的九折优惠权限,给与购买数量较多的原告予以九折优惠并无不当。其他意见同被告。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14年11月6日,原告在第三人处购买价格为890元“蔓哈顿”衬衣一件(商品名称:XXXXXXXX-175/39)。同日,原告以九折价格购买“歌力思”1380元/条裤子一条(商品名称:E133KXXXXXXXX),1280元/条的裤子二条(商品名称:E133KXXXXXXXX)。2014年11月7日,第三人进行“金秋换乐购”的促销活动,活动期间为2014年11月7日至11月11日,活动内容为“百货服饰以300元现金支付换购630折价积点”,同时告知,“部分商品不参加活动”。2014年11月8日,原告再次至第三人处以890元价格购买的“蔓哈顿”衬衣一件(商品编号:XXXXXXXXXX,商品名称:XXXXXXXX-175/39)。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