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黄浦行初字第184号 (2)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XXXXXXXXXXXX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收件回执、补正告知书及补正材料、延期答复告知书、XXXXXXXXXXXX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挂号信回执、行政审判笔录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市房管局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受理、延期告知、补正告知、答复及送达的法定程序,其行政程序合法。本案中,原告虽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向被告提出申请,但从其申请内容看,实则系对被告曾作出的XXXXXXXXXXXX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有关内容不服,此行政争议可依法通过复议或者诉讼解决。故被告认定原告的申请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所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而不再答复,本院认为并无不当。因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金铭
审 判 员 白静雯
人民陪审员 周鸿英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颖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