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行初字第11号 (2)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被告梅陇镇政府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据此,本案中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信访事项。国务院《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以及办理程序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故对原告所申请获取的信息,应当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执行。被告据此作出讼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无不当。被告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行政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丁文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丁文辉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建新
代理审判员 李 岳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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