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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行初字第71号 (3)

4、2013年8月26日被告对第三人牟敬楠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2013年8月26日,第三人牟敬楠被原告殴打的经过;

5、2013年8月26日被告对案外人聂淑香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2013年8月26日,聂淑香目睹两第三人与原告、蔡卉相互殴打的经过;

6、2013年8月26日被告对案外人庞利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2013年8月26日,庞利目睹两第三人与原告、蔡卉相互殴打的经过;

7、2013年8月27日被告对案外人张虹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2013年8月26日,张虹目睹两第三人与原告、蔡卉相互殴打的经过;

8、2013年8月27日被告对案外人张凤昌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2013年8月26日,张凤昌目睹两第三人与原告、蔡卉相互殴打的经过;

9、2013年8月27日被告对案外人沈丽明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2013年8月26日,沈丽明目睹两第三人与原告、蔡卉相互殴打的经过;

10、2013年8月27日被告对某派出所民警高志江的询问笔录,证明民警于2013年8月26日事发时的处警情况;

11、2013年8月27日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原告、蔡卉、两第三人、张凤昌、沈丽明、张虹、庞利、聂淑香辨认出男性辨认照片1中的2号是原告,女性辨认照片1中的5号是蔡卉,女性辨认照片2中的1号是第三人牟敬楠,女性辨认照片3中的4号是第三人赵凤芹;

12、2013年8月26日、27日蔡卉及两第三人的验伤通知书,证明蔡卉的伤势为头面部,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第三人赵凤芹的伤势为头面部外伤,第三人牟敬楠的伤势为头部外伤,面部、颈部外伤;

13、2013年8月27日送达回执,证明被告将第三人牟敬楠的验伤通知书进行送达的情况;

14、2013年8月27日伤势照片,证明原告、蔡卉及两第三人的伤势情况;

15、2013年8月26日监控录像,证明原告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

16、2013年8月27日现场截图,证明原告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

17、2013年8月27日治安调解协议书,证明原告、蔡卉与两第三人未达成调解协议;

18、2013年8月27日被告制作的追逃工作情况,证明原告非在逃人员、无违法犯罪前科;

19、2013年8月27日被告制作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抓获经过;

20、2013年8月27日被告制作的原告、蔡卉及两第三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身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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