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行初字第71号 (7)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罚不当,应予撤销。但被告对原告的行政拘留已执行完毕,故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违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 云
审 判 员 周 轶
人民陪审员 陈以平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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