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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金妹。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金娣。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白青昕,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晔,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海明。
委托代理人张凌超。
原审原告丁言鸣。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静安区土地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蕙良。
委托代理人娄泉根。
原审第三人龚牛成。
原审第三人龚富成。
原审第三人龚龙成。
原审第三人龚海成。
原审第三人龚杰。
上诉人龚金妹、龚金娣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静行初字第1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静行初字第111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重审时一并处理。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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