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243号 (2)
上诉人张阿小、唐国兴、章明珠、唐国富、唐国强、唐文静、唐慧静、何菊娣、唐玉婷上诉称: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依据的拆迁许可不合法,被拆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拆迁属商业动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合法,分户估价报告违法,被上诉人的裁决剥夺上诉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未保障上诉人的居住权利。被上诉人无裁决资格,所作之裁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结果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黄浦房管局辩称:其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骏兴公司述称:同意黄浦房管局的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黄浦房管局依法具有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职权。黄浦房管局受理原审第三人骏兴公司的裁决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本案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并向双方进行了送达,执法程序合法。被上诉人认定被拆迁房屋的类型、部位、建筑面积、评估单价以及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等事实,均有相应证据证实,对上诉人户应得的各类补贴和奖励计算准确,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拆房屋为公房,且位于沪卢房管拆许字(2010)第00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被诉房屋拆迁裁决根据租用公房凭证,按户进行安置,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该基地经公示的房源,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阿小、唐国兴、章明珠、唐国富、唐国强、唐文静、唐慧静、何菊娣、唐玉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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