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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2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童学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彭崧。
  上诉人童学波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行初字第1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上诉人童学波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浦区政府)于2012年6月2日作出的黄府征[2012]1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原审裁定驳回了童学波的起诉。童学波不服,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黄浦区政府于2012年6月2日作出被诉征收决定时,即在征收基地范围内以及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公告,告知了被诉征收决定的内容以及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上诉人作为征收范围内的居民,应当知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诉权和起诉期限。上诉人于2014年4月2日起诉要求撤销上述征收决定,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原审法院裁定对童学波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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