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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玲娟。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上诉人蒋玲娟的委托代理人金少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刘军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良军,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蒋玲娟、金少飞因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行初字第3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暨上诉人蒋玲娟的委托代理人金少飞,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军明、徐良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蒋玲娟(户)房屋坐落于浦东新区某镇某村某宅某号,该户宅基地所属的集体土地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用于上海国际旅游度假核心区二、三期地块土地储备项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具体实施补偿工作。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为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4月18日。蒋玲娟(户)房屋有证建筑面积为371.21平方米,蒋玲娟持有上海玲娟园林绿化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金少飞持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少飞杂货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上海少飞农家乐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蒋玲娟和金少飞作为户主,分别持有居民户口簿。
蒋玲娟(户)未能在签约期限内与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浦东房屋征收中心于2013年5月21日送达具体补偿方案,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人民币1,003,380.63元,以自有宅基地进行经营活动部分的一次性营业执照变更补偿52,500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42,000元。以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房为浦东新区*路*弄*号*室、**路**弄**号**室**路***弄***号***室。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相抵扣后,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应支付74,318.64元。因蒋玲娟(户)拒绝房屋评估,房屋装修补偿费及附属设施补偿费等有关费用另行按规定评估后予以补偿。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还将按规定另行支付设施、设备及货物搬迁费,搬家补助费和设备迁移费。
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要求蒋玲娟(户)在2013年5月30日前答复相关补偿事宜,蒋玲娟(户)逾期未答复。2013年5月29日浦东规土局召集浦东新区相关部门、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和蒋玲娟(户)进行协调,蒋玲娟(户)缺席。同年6月21日浦东规土局再次组织协调,因蒋玲娟(户)坚持要求先解决退还承包地和解决镇保问题后再协商安置补偿事宜,致使协调未能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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