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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代表人)焦庆华。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代表人)李晓青。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代表人)邓劼。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代表人)孟瑞纲。
  委托代理人袁红。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代表人)罗秀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燕。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琪。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兵。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慧玲。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静。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武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汉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高亮全。
  委托代理人郑荣全。
  委托代理人刘伟峰。
  原审第三人上海颐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建明。
  委托代理人刘炘,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庆华、李晓青、邓劼、王小燕、朱武生、戴琪、王成兵、黄慧玲、孟瑞纲、罗秀卿、曹静、周汉良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焦庆华、李晓青、邓劼、罗秀卿及孟瑞纲的委托代理人袁红,被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普陀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郑荣全、刘伟峰,原审第三人上海颐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3年12月18日,原上海市普陀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其规划许可职能现由普陀规土局行使)向颐华公司核发了沪普建(2003)013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颐华公司建设《大华颐和华城》二期33#-58#、2、3号地下车库及中心会所项目,建设规模为112470.5平方米,项目建设地址为普陀区长征镇真华路西武威东路南。附图中记载绿地率为45.1%。2010年6月,颐华公司向普陀规土局提交了设计方案调整的请示,普陀规土局在预审后于2010年6月17日至同月29日在普陀规土局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进行了13天公示。2010年8月2日,颐华公司向普陀规土局提出DAXXXXXXXXXXXXXXXXX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送审单》及相关图纸、资料、文件,普陀规土局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设计方案的批复》,主要内容为:“1、建设项目名称:大华颐和华城二期南块(44#、45#、47#-58#楼调整)……6、建筑面积:送审方案为地上42684平方米、地下25108平方米,较原规划许可地上增加438平方米、地下增加22137平方米,规划要求核准‘颐和华城’已竣工地上建筑面积,超原规划许可面积须在二期南块予以相应折减,地下增加部分用于地下车库和住宅配套设施,不可用以增加销售面积(要求:建筑工程性质及地上、地下的建筑面积分列)7、容积率:不涉及调整……9、绿地率:不得少于原有绿地率……”。2010年12月20日,颐华公司向普陀规土局提出《关于调整“大华颐和华城”二期南块44#、45#、47#-58#楼和2号地下机动车库建筑施工图的请示》。2010年12月27日,普陀规土局作出普规土建[2010]38号《关于同意调整“大华颐和华城”二期南块44、45、47-58号楼和2号地下机动车库(8、9号连通地下车库)建筑施工图的通知》的行政行为,主要内容为:……现调整后建筑施工图已经审图机构(上海宸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审查合格书编号:09023(10-12-014),消防备案号XF10-12-117],环保、卫生、绿化等部门审核通过,综合上述专业部门审核意见,经研究同意调整“大华颐和华城”二期南块44、45、47-58号楼和2号地下机动车库(8、9号连通地下车库)[沪普建(2003)013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图,详见附图。对原规划许可的部分建设项目调整如下:44#(原为层数7层、高度19.95米、面积4341.42平方米),层数5层、高度15.55米、地上面积4037.10平方米、地下面积259.17平方米;45#(原为层数7层、高度19.95米、面积3359.40平方米),层数5+1层、高度17.55米、地上面积3382.32平方米、地下面积685.45平方米;47#(原为层数7层、高度19.95米、面积4558.09平方米),层数7层、高度21.25米、地上面积5569.11平方米、地下面积223.29平方米;48#(原为层数7层、高度19.95米、面积3359.40平方米),层数6层、高度18.45米、地上面积3577.97平方米、地下面积148.86平方米;49#(原为层数12层、高度34.20米、面积3040.3平方米),层数7层、高度21.25米、地上面积2119.45平方米;50#(原为层数7层、高度19.95米、面积4848.03平方米),层数7层、高度21.25米、地上面积5577.53平方米、地下面积237.29平方米;51#(原为层数6层、高度17.40米、面积3008.45平方米),层数5+1层、高度17.55米、地上面积3382.32平方米、地下面积148.86平方米;52#(原为层数4层、高度13.2米、面积2077.33平方米),层数3层、高度13.75米、地上面积1450.32平方米、地下面积496.32平方米;53#(原为层数3层、高度11米、面积2249.73平方米),层数3层、高度13.75米、地上面积1450.32平方米、地下面积496.32平方米;54#(原为层数4层、高度13.70米、面积1649.98平方米),层数3层、高度13.47米、地上面积1632.84平方米、地下面积574.23平方米;55#(原为层数4层、高度13.2米、面积3115.99平方米),层数3层、高度13.47米、地上面积2161.48平方米、地下面积766.81平方米;56#(原为层数4层、高度13.2米、面积3115.99平方米),层数3层、高度13.04米、地上面积3119.57平方米、地下面积783.03平方米;57#(原为层数3层、高度11米、面积1401.49平方米),层数3层、高度13.04米、地上面积2611.25平方米、地下面积648.20平方米;58#(原为层数2层、高度7.8米、面积2558.48平方米),层数3层、高度13.75米、地上面积2174.54平方米、地下面积741.13平方米;2号地下机动车库(原为层数-1层、高度-3.3米、面积2533.10平方米),8#、9#地下车库层数-1层、高度-5.40米、面积14074.77平方米。47#楼与46#楼的山墙间距未作调整;49#楼与46#楼的南北间距从原定的24.34米调整为25.31米;50#楼与49#楼的间东西山墙间距从原定的16.54米调整为10.5米……。焦庆华等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9月13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沪规土资复决字[2013]第020号、第021号行政复议决定,分别维持了普陀规土局作出《设计方案批复》的行政行为和普规土建[2010]38号《关于同意调整“大华颐和华城”二期南块44、45、47-58号楼和2号地下机动车库(8、9号连通地下车库)建筑施工图的通知》的行政行为。焦庆华等人不服,起诉要求撤销普陀规土局作出普规土建[2010]38号《关于同意调整“大华颐和华城”二期南块44、45、47-58号楼和2号地下机动车库(8、9号连通地下车库)建筑施工图的通知》的行政行为,并判令赔偿其人民币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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