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238号 (2)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依法具有对向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职权。被上诉人受理上诉人的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驳回行政复议决定,行政程序合法。被上诉人经审查,认定无证据证明上诉人提出的复议申请所涉停止征收天水路XXX弄XXX号地租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遂依据《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驳回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虹口规土局作出过上述停止征收地租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葛振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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