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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45号 (4)
驳回原告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艳姮
代理审判员 沈 丹
人民陪审员 刘美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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