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黄浦行初字第66号 (2)
  以上事实,由养老金申领表、领取养老金方式确认表、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参保人员享受房贴的证明、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汇缴清册、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表、个人帐户信息截屏、养老金核定表、沪人社复决字〔2013〕第2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沪劳保关发(1999)9号文、沪府办(2000)32号文、沪劳保基发(2000)33号、(2001)20号文、沪府发(1998)36号、(2007)27号、(2011)15号文、沪劳保养发(2000)7号、(2005)15号、(2006)31号、(2007)40号文、沪人社养发(2011)35、56号文、沪劳保业发(1999)23号文、沪劳资发(91)22号文等的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具有经办养老保险事务的行政职权。本案中,被告受理原告的养老金申领手续后,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核定原告月养老金的行为,其计算方式和基础数据正确,被告的核定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可以确认。原告虽主张相关异议,但原告未有效更正其连续工龄;原告的养老金申领手续有原告的签字确认;原告对其个人帐户缴费情况的质疑及其与单位之间的缴费纠纷非本案审理范围。故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实难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顾抗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顾抗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 伟
代理审判员 孙焕焕
人民陪审员 周鸿英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钱 方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