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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行初字第45号
  原告姜松林。
  委托代理人李庆春,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斌,男,在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工作。
  委托代理人谢云川。
  第三人史小范。
  原告姜松林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作出的沪公(青)行罚决字〔2013〕第2001307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11月15日依法受理,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6日依法通知史小范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于2013年12月26日及2014年1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松林委托代理人李庆春、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委托代理人苏斌、谢云川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史小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于2013年8月21日对原告姜松林作出沪公(青)行罚决字〔2013〕第2001307514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主要内容为:违法行为人姜松林于2012年7月17日23时许在青浦区华青南路巴黎之夜KTV内犯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松林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证明被告具有作出被诉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程序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八十二条、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九十五条第(一)项、九十六条、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证明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三、法律规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适用法律规范正确;
  四、程序和事实证据:
  程序证据:1、沪公(青)(夏)行受字[2012]第4386号《受案登记表》,证明该案属被告管辖,且受案符合程序规定。2、沪公(青)(夏)行传字[2013]第0018号《传唤证》及回执,证明被告依法对原告予以书面传唤。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明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了告知程序。4、行政处罚复核审批表,证明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了复核程序。5、沪公(青)行罚决字〔2013〕第2001307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原告。6、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明对原告行政拘留十天的决定已执行。7、行政拘留通知书,证明原告拘留执行情况已书面告知其家属。
  事实证据:1、第三人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2年7月17日21时45分许,其与杜远芳在巴黎之夜五楼999包房为原告等3位客人服务时,原告骂完杜远芳后反身抽了其一个耳光。2、杜远芳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2年7月17日晚21时50分许,其与第三人在巴黎之夜五楼的999包房为客人服务期间,原告骂着突然就打了第三人一个耳光。3、耿亮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2年7月17日晚10时左右,其在巴黎之夜KTV上班期间,原告从包房内冲了出来指着史小范和杜远芳骂,后伸手打了史小范一个耳光。4、周桂华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2012年7月17日19时30分许,其和朋友姜松林、孙永祥等在巴黎之夜KTV包房内唱歌。后在医院姜松林说跟着那个服务员出去后打了那个服务员一个耳光。5、原告的询问笔录三份,主要内容为:2012年7月17日晚,其和几个朋友在巴黎之夜KTV包房内唱歌期间,未动手打人。6、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证明原告殴打第三人致面部软组织挫伤,未构成轻微伤。7、(2013)青刑初字第872号刑事判决书及(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833号刑事裁定书,生效判决认定:2012年7月17日22时许,姜松林在青浦区华青南路“巴黎之夜”KTV唱歌时,因琐事打了服务员史小范一巴掌。8、原告户籍资料,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前述证据1至证据8旨在证明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晚在巴黎之夜KTV内有殴打第三人的违法行为。
  原告姜松林诉称:2012年7月17日晚22时许,其在青浦某KTV唱歌消费准备离开时,被一群人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巨额敲诈勒索。原告作为受害者,却在事隔一年后被公安机关认定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告对原告所作出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沪公(青)行罚决字〔2013〕第2001307514号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王志仁的纸条及证明材料。2、周桂华的证言。3、周桂华、孙永祥出具的证明。4、姜宾的验伤通知书、伤情照片、出院小结。5、王志仁验伤通知书、出院小结。6、情况说明,内容为:巴黎之夜经理青松发来短信要求私了。7、原告的补充说明。8、周桂华于2013年10月1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2012年8月11日在派出所被询问时,未陈述过“后来在医院姜松林告诉我他跟着那个服务员出去后打了那个服务员一个耳光”。前述证据材料旨在证明事发当晚原告并未殴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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