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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91号 (2)
  被告浦东规土局于2013年12月3日提供了作出被诉交地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证据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明职权依据充分;2、沪府土[2012]670号《关于批转国土资源部上海市2012年(浦东新区第十、十一、十三、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通知》及附图;3、沪[浦]征地告[2012]第16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4、被征收房屋坐落图,以证据2-4证明依法征地及原告房屋位于征地范围内;5、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及照片;6、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审批表及房源调拨单;7、安置房源增补审批表、房源调拨单、增补房源清单及公示照片;8、沪[浦]征地房补[2013]第004号征地房屋补偿方案;9、签约期限告知书及公示照片;10、口径;以证据5-10证明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及公告情况、基地补偿口径及签约期;11、征收房屋“协商”确定估价机构结果表;12、征收房屋“投票”确定估价机构结果表;13、确定估价机构结果公示及照片;14、评估机构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估价人员资格证书,以证据11-14证明估价机构的产生及相关资质;15、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及内册资料;16、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用地批准书三份;17、川沙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唐福余(户)房屋占地和建筑面积情况的说明、建筑面积计算明细表、情况说明、可申请建房基本情况说明;18、户籍资料,以证据15-18证明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人及建筑面积、户籍等状况;19、被征收房屋照片;20、补偿安置房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证明、房地产估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证明用于安置的房屋权利状况及评估价值;21、上海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及送达回证、估价汇总表,证明被征收房屋评估情况;22、征收房屋补偿谈话笔录三份、工作人员上岗证、旁证人身份证明;23、沪浦房征补(2013)第(041)号具体补偿方案及送达回证;24、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人员联系表;25、2013年7月15日、7月22日征地房屋补偿协调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协调会签到表、协调会会议记录;26、实施补偿记录、通知及送达回证,具体补偿方案、入户通知书、支票及送达回证,实施补偿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27、被诉交地决定及送达回证,以证据22-27证明协商、协调、补偿及作出决定的程序合法;28、《暂行规定》第十条、沪规土资法[2011]1096号《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浦府[2012]117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浦东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标准的通知》作为适用法律和执法程序依据。
  原告唐福余、李顺军、唐李铭诉称,原告唐福余仅是户籍登记的户主,被征收的房屋已经经过法院分家析产,唐福余与李美芳已经离婚,范玲在征收期间已经怀孕,现已出生,征收人应当充分考虑原告的家庭人口情况及所有权情况,在安置房源、房型及套数上予以体现,不应当只与唐福余一人进行协商。同时根据宪法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政府才可实施征收土地和房屋,本案涉及的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项目明显具有商业性质,因此此次征收违宪,应属非法和无效。被告未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征地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严重缺项,致使原告无法行使异议和听证的权利,原告依法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被告未提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侵犯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被告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机关,所涉征收范围达5000多亩土地,涉及20个生产队,在浦东具有重大影响,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判令撤销被诉交地决定。
  原告唐福余、李顺军、唐李铭提供了下列证据:1、(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7015号民事判决书、离婚证、户口簿,证明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经过法院分家析产,南李家宅XXX号一上一下房屋归李顺军、唐李铭及李美芳、唐福余共同所有,南李家宅XXX号一上一下房屋以及XX号二层三上三下房屋归李龙根、包林娣共同所有,另外唐福余与李美芳已经离婚,且唐福余与包林娣已分立门户,各为户主,故被告将原告及第三人作为一户安置是违法的,应当分户安置;2、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沪规土资国旅许地[2012]第2号文件,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土地储备应具备房屋拆迁许可证,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3、沪浦征地责令(2013)第2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该决定书系被告在其网站上公布,证明被告对同一类行政事实以双重标准处理,补偿不公;4、川沙新镇A1二、三期项目房屋协议置换补偿安置基本情况,证明原告要求上海市浦东新区第四房屋征收事务所将基地安置结果公开,其拒绝,但是从邻村已经公开的安置结果来看,对原告作出的被诉决定显失公正;5、李一诺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李顺军的儿子李一诺已于2013年12月13日出生,应作为被征收人口;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原告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生计依靠农业生产维持,被告征收应该付出相应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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