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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91号 (2)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为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4月18日。唐福余(户)未能在签约期限内与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浦东房屋征收中心于2013年7月9日送达具体补偿方案(沪浦房征补[2013]第041号)。具体补偿方案为:唐福余(户)应得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为1,121,634元。根据《上海国际旅游度假核心区二、三期地块土地储备项目征地居住房屋补偿实施口径》(以下简称口径)的规定,对低于人均120,000元的,不足部分予以补足。核定唐福余(户)应安置人口为11人,即唐福余、李美芳、李顺军、范玲(已婚未育照顾1人)、唐李铭、李泽湘、李瑾萱(独生增计1人)、包林娣、李龙根(亡),货币补偿款为1,320,000元。装修补偿费为193,918元,附属设施补偿费为60,552元。应拆未拆老房补偿款为53,760元,无证建筑面积旧材料回收费为10,000元。浦东房屋征收中心提供以下房屋以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1)浦东新区新德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118.89平方米,三室一厅,房屋价格为385,560.27元;(2)浦东新区新德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82.8平方米,二室一厅,房屋价格为308,512.8元;(3)浦东新区新德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100.46平方米,三室一厅,房屋价格为357,034.84元;(4)浦东新区晨阳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85.52平方米,二室一厅,房屋价格为237,061.44元;(5)浦东新区晨阳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103.52平方米,三室一厅,房屋价格为306,522.72元。以上房屋价格总计为1,594,692.07元,产权房屋调换后,唐福余(户)应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274,692.07元。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应支付装修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偿费、无证建筑面积旧材料回收费、应拆未拆老房补偿费共计318,230元,两相抵扣后,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应支付43,537.93元,还将另行按规定支付搬家补助费和设备迁移费。唐福余(户)应于实施补偿之日起15日内搬出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赵行村南李家宅XXX号、X号、XX号,并负责房屋使用人如期搬迁。
  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对唐福余(户)制定的具体补偿方案符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规定,并已实施补偿,唐福余(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根据沪府发[2011]75号《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沪规土资征[2012]第819号《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遂决定:责令唐福余(户)自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赵行村南李家宅XXX号、X号、XX号,交出土地,搬至浦东新区新德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浦东新区新德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浦东新区新德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浦东新区晨阳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浦东新区晨阳西路XXX弄XXX号XXX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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