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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91号 (3)
  被告浦东规土局于2013年12月3日提供了作出被诉交地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证据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明职权依据充分;2、沪府土[2012]670号《关于批转国土资源部上海市2012年(浦东新区第十、十一、十三、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通知》及附图;3、沪[浦]征地告[2012]第16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4、被征收房屋坐落图,以证据2-4证明依法征地及原告房屋位于征地范围内;5、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及照片;6、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审批表及房源调拨单;7、安置房源增补审批表、房源调拨单、增补房源清单及公示照片;8、沪[浦]征地房补[2013]第004号征地房屋补偿方案;9、签约期限告知书及公示照片;10、口径;以证据5-10证明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及公告情况、基地补偿口径及签约期;11、征收房屋“协商”确定估价机构结果表;12、征收房屋“投票”确定估价机构结果表;13、确定估价机构结果公示及照片;14、评估机构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估价人员资格证书,以证据11-14证明估价机构的产生及相关资质;15、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及内册资料;16、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用地批准书三份;17、川沙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唐福余(户)房屋占地和建筑面积情况的说明、建筑面积计算明细表、情况说明、可申请建房基本情况说明;18、户籍资料,以证据15-18证明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人及建筑面积、户籍等状况;19、被征收房屋照片;20、补偿安置房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证明、房地产估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证明用于安置的房屋权利状况及评估价值;21、上海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及送达回证、估价汇总表,证明被征收房屋评估情况;22、征收房屋补偿谈话笔录三份、工作人员上岗证、旁证人身份证明;23、沪浦房征补(2013)第(041)号具体补偿方案及送达回证;24、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人员联系表;25、2013年7月15日、7月22日征地房屋补偿协调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协调会签到表、协调会会议记录;26、实施补偿记录、通知及送达回证,具体补偿方案、入户通知书、支票及送达回证,实施补偿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27、被诉交地决定及送达回证,以证据22-27证明协商、协调、补偿及作出决定的程序合法;28、《暂行规定》第十条、沪规土资法[2011]1096号《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浦府[2012]117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浦东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标准的通知》作为适用法律和执法程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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