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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91号 (4)
  原告唐福余、李顺军、唐李铭诉称,原告唐福余仅是户籍登记的户主,被征收的房屋已经经过法院分家析产,唐福余与李美芳已经离婚,范玲在征收期间已经怀孕,现已出生,征收人应当充分考虑原告的家庭人口情况及所有权情况,在安置房源、房型及套数上予以体现,不应当只与唐福余一人进行协商。同时根据宪法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政府才可实施征收土地和房屋,本案涉及的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项目明显具有商业性质,因此此次征收违宪,应属非法和无效。被告未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征地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严重缺项,致使原告无法行使异议和听证的权利,原告依法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被告未提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侵犯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被告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机关,所涉征收范围达5000多亩土地,涉及20个生产队,在浦东具有重大影响,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判令撤销被诉交地决定。
  原告唐福余、李顺军、唐李铭提供了下列证据:1、(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7015号民事判决书、离婚证、户口簿,证明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经过法院分家析产,南李家宅XXX号一上一下房屋归李顺军、唐李铭及李美芳、唐福余共同所有,南李家宅XXX号一上一下房屋以及XX号二层三上三下房屋归李龙根、包林娣共同所有,另外唐福余与李美芳已经离婚,且唐福余与包林娣已分立门户,各为户主,故被告将原告及第三人作为一户安置是违法的,应当分户安置;2、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沪规土资国旅许地[2012]第2号文件,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土地储备应具备房屋拆迁许可证,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3、沪浦征地责令(2013)第2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该决定书系被告在其网站上公布,证明被告对同一类行政事实以双重标准处理,补偿不公;4、川沙新镇A1二、三期项目房屋协议置换补偿安置基本情况,证明原告要求上海市浦东新区第四房屋征收事务所将基地安置结果公开,其拒绝,但是从邻村已经公开的安置结果来看,对原告作出的被诉决定显失公正;5、李一诺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李顺军的儿子李一诺已于2013年12月13日出生,应作为被征收人口;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原告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生计依靠农业生产维持,被告征收应该付出相应的对价。
  被告浦东规土局辩称,被诉交地决定所作主体、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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