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浦行初字第317号 (2)
  原告蒋玲娟、金少飞诉称,原告经批准利用宅基地及房屋开展商业活动,经多年发展实际利用房屋和场地面积1000余平方米,全部经营场地和房屋性质已转为商业用途,是农民的新型的财产权,而征收实施机构无视实际事实仍以初始登记面积予以补偿,对原告的房屋面积也认定错误,其补偿依据缺乏事实基础,也与同村其他类似情况的补偿不相一致,属显失公平。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建设项目明显具有商业性质,而我国宪法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政府才可实施征收土地和房屋。根据规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超过时限进行征收土地公告,且缺乏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等内容,侵犯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被告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同样严重缺项。被告未履行程序正当要求,所谓的协调会、实施补偿等相关活动的文书,其根本不知晓,也未签收。故请求判令撤销被诉交地决定。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照片(四张),以证明张贴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墙面状况,被告张贴公告事实虚假;2、金岳才的证明,证明征地房屋补偿谈话笔录及送达回证等不真实;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情况,被告并未真正实施征收,至今未支付补偿款;4、上海少飞农家乐专业合作社、上海玲娟园林绿化专业合作社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少飞杂货店的营业执照,证明被诉交地决定导致原告丧失企业经营场地,影响原告生活、生产和生存;5、川沙新镇A1二、三期项目房屋协议置换补偿安置基本情况,证明征收基地并非公开、平等、透明补偿安置;6、《关于核发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二、三期地块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沪规土资国旅许地[2012]第2号);7、居民户口簿,证明原告户都是农民户,被告在补偿时应考虑分户补偿安置。
  被告浦东规土局辩称,被诉交地决定所作主体、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的职权提出异议,认为用地单位应该是市级单位,被告作为区县级行政机关无权处理,且拆除原告房屋应当办理相应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对证据2认为根据显示的文件传真时间,是被告在作出交地决定后收集的证据。对证据3认为在征地批文作出后3个月予以公告,超过《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的时限,属违法,且公告的征地面积与征地批文的面积不相一致,公告内容缺项,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张贴了该公告。对证据4认为没有显示制图机构,不具有权威性,且将原告房屋位置标记错误。对证据5认为虚假,公告的方案没有加盖公章。对证据6、7,征地房屋补偿的资金或安置房应由用地单位承担,且应在3个月内补偿到位;签约期限至2013年4月18日结束,但4月10日才批准增补安置房源,且增补没有进行公告。对证据8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未能反映方案经过政府批准。对证据9认为系伪造。对证据10提出异议,认为征地事务机构只是事业单位,没有资格作出征收政策性规定,且很多具体规定与法律相抵触。认为根据落款日期,证据11、12、13系伪造。对证据14,认为该公司对土地评估没有合法的资质。对证据15-18、20-23没有异议。对证据19有异议,认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对房屋占地面积仅有调查权,没有作出认定的权力。对证据24认为,评估机构产生不合法;告知单及送达回证事后补做;参照评估应选择三户以上;对房屋评估有重大遗漏。对证据25认为,安置房产权证显示权利人是其他公司,故安置房源实际未完成调拨,不能作为安置房源;安置房没有消防等验收合格证明;安置房权利受限,评估公司的估价不符合市场定价原则;对安置房属空房的证明无法发表意见。对证据26、27认为系伪造,旁证人金岳才承认对协商谈话及送达相关文书均不知情。对证据28认为参加了5月29日的协调会,但因被告未记录原告的意见而没有签字。对证据29、30认为被告把材料扔在其家里就跑,根本不知道是什么内容,补偿的支票没有拿而是扔在了马路上,原告为此还拨打过110报警。对被告适用的法律依据,原告认为被告适用的都是地方规定,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认为其张贴相关方案具有真实性,原告只是对张贴现场的拍摄,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未张贴的事实;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并认为该证据能反证征地事务机构与原告有过协商。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并认为征地后的社会保障由其他行政机关执行;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对该事项有相应的补偿,并未侵害原告权益;对证据5,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也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6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7,被告依照75号文实施征收补偿,并不是按照公安部门签发的居民户口簿进行分户补偿。
  经审核,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均予以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1具有真实性,但不能否定被告张贴相关材料的事实;证据2中打印的与书写的在是否见证协商、送达文书等内容上不相一致,该证据难以采信。证据3、4、7予以采信,证据5、6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