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317号 (4)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蒋玲娟、金少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蒋玲娟、金少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忠元
代理审判员 姚 姝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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