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114号 (3)
维持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浦东人社认结字(2014)第0483号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南行喷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忠元
代理审判员 姚 姝
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赞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