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114号 (3)
维持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浦东人社认结字(2014)第0483号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南行喷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忠元
代理审判员 姚 姝
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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