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黄浦行初字第299号

原告戴某某。
  委托代理人楼某某。
  原告孙甲。
  委托代理人孙乙。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朱炯。
  委托代理人王德杰,上海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委托代理人郑轶。
  原告戴某某、孙甲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证据和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以下简称黄浦教育局)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分别于2013年12月16日、2014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楼某某、原告孙甲的委托代理人孙乙,被告黄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朱炯,第三人黄浦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郑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5月20日,被告黄浦房管局作出黄房管拆[2013]0181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主要内容为:一、被申请人戴某某户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复兴中路XXX弄XXX号房屋,迁入本市松江区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为89.74平方米全独用产权房(经评估房屋价值为人民币1,116,365.60元,基地供应价为人民币837,274.20元)现房内(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二、被申请人戴某某户支付申请人黄浦教育局房屋调换差价款154,916.92元;三、申请人黄浦教育局支付被申请人戴某某户面积奖励费81,80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元;四、申请人黄浦教育局支付被申请人戴某某户自行搬迁搬家补助费5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并根据被申请人户的搬迁日期支付相应的奖励费。
  原告戴某某、孙甲诉称:原告承租的后厢房阁高度超过1.70米,被告未以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居住面积换算为建筑面积。拆迁期间,原告没有收到过房屋评估报告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多次要求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实地查勘,但均遭拒绝。被告的裁决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黄浦房管局作出的黄房管拆[2013]0181号房屋拆迁裁决。
  被告黄浦房管局辩称:据公房档案资料记载,阁楼高度为1.56米,不能计算为全面积;拆迁人已将该户的房屋估价分户报告送达原告户,其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过异议。被告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