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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行初字第299号

原告戴某某。
  委托代理人楼某某。
  原告孙甲。
  委托代理人孙乙。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朱炯。
  委托代理人王德杰,上海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委托代理人郑轶。
  原告戴某某、孙甲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证据和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以下简称黄浦教育局)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分别于2013年12月16日、2014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楼某某、原告孙甲的委托代理人孙乙,被告黄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朱炯,第三人黄浦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郑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5月20日,被告黄浦房管局作出黄房管拆[2013]0181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主要内容为:一、被申请人戴某某户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复兴中路XXX弄XXX号房屋,迁入本市松江区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为89.74平方米全独用产权房(经评估房屋价值为人民币1,116,365.60元,基地供应价为人民币837,274.20元)现房内(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二、被申请人戴某某户支付申请人黄浦教育局房屋调换差价款154,916.92元;三、申请人黄浦教育局支付被申请人戴某某户面积奖励费81,80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元;四、申请人黄浦教育局支付被申请人戴某某户自行搬迁搬家补助费5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并根据被申请人户的搬迁日期支付相应的奖励费。
  原告戴某某、孙甲诉称:原告承租的后厢房阁高度超过1.70米,被告未以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居住面积换算为建筑面积。拆迁期间,原告没有收到过房屋评估报告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多次要求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实地查勘,但均遭拒绝。被告的裁决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黄浦房管局作出的黄房管拆[2013]0181号房屋拆迁裁决。
  被告黄浦房管局辩称:据公房档案资料记载,阁楼高度为1.56米,不能计算为全面积;拆迁人已将该户的房屋估价分户报告送达原告户,其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过异议。被告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黄浦教育局述称:同意被告的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本市复兴中路XXX弄XXX号房屋系公房,房屋类型旧里,原告戴某某承租部位为底层后厢房、底层后厢房阁。其中底层后厢房居住面积7.1平方米、底层后厢房阁居住面积5.3平方米(高度1.56米),核定居住面积10.62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6.36平方米。原告户内在册人口2人,即戴某某、孙甲。
  2009年10月25日,第三人黄浦教育局(原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太平桥地区115地块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东块)项目建设需要,取得沪卢房管拆许字[2009]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原告户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内。经拆迁人调查,原告户居住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为底层后厢房20,430元/平方米,底层后厢房阁19,850元/平方米。均低于该地块居住房屋评估均价(20,680元/平方米)。拆迁人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该基地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认定原告户可得以下拆迁居住房屋货币补偿款项:评估价格补偿款270,659.84元、套型面积补贴310,200元、价格补贴101,497.44元,合计682,357.28元;根据基地操作口径,原告户另可得面积奖励费81,80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元。
  拆迁期间,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上海安佳房地产动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原告户进行了多次协商,并提供了松江区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同弄53号703室等处现房供原告户选择,但未能与原告户达成协议。2013年4月27日,拆迁人向被告黄浦房管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要求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原告户至本市松江区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89.74平方米产权房屋内(基地供应价为837,274.20元),原告户应支付拆迁人房屋调换差价款154,916.92元,拆迁人另支付原告户面积奖励费81,80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元、自行搬迁搬家补助费5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并根据被申请人户的搬迁日期支付相应的签约搬迁奖励费等。审理中,被告召开审理协调会议。因拆迁双方就阁楼面积计算无法取得一致意见,致协调不成。被告遂于5月20日作出黄房管拆[2013]0181号房屋拆迁裁决。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原告后,原告户不服,向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被诉拆迁裁决后,原告户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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