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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行终字第28号 (2)
  上诉人张建兴上诉称,浦东新区政府拒绝向其公开相关信息,构成违法,浦东新区政府在指引其下属部门履行房屋安置职责过程中存在不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责令浦东新区政府依法履职。
  被上诉人浦东新区政府辩称,张建兴经补正后的申请,信息名称、文号与内容描述不相一致,缺乏据以指向特定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申请内容仍不明确。原审判决正确,上诉人上诉请求缺乏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浦东新区政府具有对张建兴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职权。浦东新区政府收到张建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后,经审查,认为其申请不明确,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补正。浦东新区政府在接到张建兴的补正申请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执法程序合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交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等。在本案中,张建兴补正后的申请,依然不能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浦东新区政府遂作出被诉告知行为,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其信访事项没有得到解决,浦东新区政府在指引其下属部门履行房屋安置职责过程中存在不足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张建兴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张建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建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汤 军
代理审判员 陈振宇
代理审判员 林俊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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