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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行初字第16号
  原告徐震华。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必华。
  委托代理人王旭明。
  原告徐震华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房管局)就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出的告知书,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震华、被告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旭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震华诉称,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提交五大类资料。为了甄别92街坊拆迁许可证的真伪,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被告申请公开该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申报表,而被告提供的是申请报告,属于答非所问,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闸房管政信(2013)1086号告知书,责令被告重新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
  被告闸北房管局辩称,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原告作出告知书并提供了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合法,在起诉状副本送达的10日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依据和证据:
  职权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证明被告有权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证明被告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程序依据:《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证明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原告,程序合法。
  认定事实的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向被告申请公开92街坊房屋拆迁许可证申报表,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是当面领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是纸质文本。
  2、闸房管政信(2013)1086号告知书,证明被告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原告其要求获取的92街坊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表,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请原告办理具体手续后,由被告予以提供。
  3、关于92号地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证明被告根据原告的申请,向原告提供了其申请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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