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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行初字第16号 (2)
维持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闸房管政信(2013)1086号告知书。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徐震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霄云
审 判 员 叶 一
人民陪审员 吴妮娜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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