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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行初字第396号 (2)
  上述事实由被告提交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和批复、拆迁人主体资格材料、委托动迁协议、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委托书、私人自管房屋产业目录、地租专用收据、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及送达回证、摘录户籍资料、户口簿复印件、看房单、安置补偿方案及送达回证、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告居民书(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送达回证、情况说明、看房单及送达回证、安置房房地产权证及估价分户报告、协商记录、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调解会议签到及记录、工作情况、谈话记录、裁决集体讨论记录、黄房管拆(2013)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被告黄浦房管局具有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行政职权。本案中,被告作出的黄房管拆(2010)401号房屋拆迁裁决经行政诉讼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后,拆迁人因与原告户仍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向被告提出裁决申请。被告受理后审查核实了相关材料,召集原告户和拆迁人召开了审理协调会,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行政程序合法。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有上海市黄浦区房地产测绘中心所作测绘结果作为依据;被拆迁房屋并未办理非居住房屋批准手续,也未实际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原告提出的对房屋性质和面积等的异议均缺乏依据。原告户也未就被拆迁房屋评估申请复估或价格鉴定。被告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及该基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对原告户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方式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另支付原告户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费等的裁决方案并无不当。该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规范正确,符合该拆迁基地的安置补偿规定,没有损害原告户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翁甲、房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翁甲、房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鲍 浩
代理审判员 陈佳莹
人民陪审员 王铿华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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