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黄浦行初字第130号 (2)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被告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被告受理原告申请后在法定延期答复期限内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程序合法。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本案中,原告申请获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系市质监局颁发,被告告知不属于其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向市质监局咨询并无不当。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春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春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金铭
审 判 员 白静雯
人民陪审员 冯美福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颖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