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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24号 (2)
  以上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的黄府复[2013]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租用公房凭证、户口簿、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关于变更房屋拆迁建设单位的公告、关于变更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公告、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及市局同意延长拆迁期限的批复、拆迁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拆迁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续签拆迁委托协议书2份、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书、授权委托书、居民房籍资料摘录表、居民户籍资料摘录表、关于黄浦区董家渡聚居区第一、二期拆迁工程旧里居住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报告及公告、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咨询分户报告单、告居民书、试看房屋回单及送达回证、沪房地闵字2007第057590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估价分户报告单、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估价咨询分户报告单、11#地块居民谈话记录9份、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胡甲(户)家用设施清单、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会议通知2份及送达回证、调解会议签到及记录各2份、工作情况记录、房屋拆迁裁决集体讨论记录、黄房管拆(2013)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及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被告黄浦房管局具有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行政职权。本案中,第三人华浙公司与胡甲(户)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商不成,向被告申请房屋拆迁裁决,被告受理后依法召开审理协调会,由于拆迁双方仍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告遂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房屋拆迁裁决,行政程序合法。被告以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方式安置原告(户),认定事实清楚,被告据此作出房屋拆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裁决内容符合相关拆迁政策规定,未损害原告(户)的权益。原告主张该裁决所依据的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不具有合法性,因而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不具有合法性,本院认为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的合法性并非本案审理范围。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胡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艳姮
代理审判员 沈 丹
人民陪审员 冯美福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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