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行初字第27号
原告吴甲。
原告戈乙(兼原告戈甲的委托代理人),女,1986年9月16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复兴中路XXX弄XXX号。
原告戈甲。
原告吴乙。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委托代理人王德杰,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伟鸣。
委托代理人李月尧。
委托代理人江筱瑾。
原告吴甲、戈甲、戈乙、吴乙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证据和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以下简称黄浦教育局)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原告吴甲、戈甲、戈乙、吴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朱炯、王德杰,第三人黄浦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月尧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2月19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兼吴乙的委托代理人吴甲、原告兼戈甲的委托代理人戈乙,被告黄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朱炯、王德杰,第三人黄浦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月尧、江筱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7月30日,被告黄浦房管局作出黄房管拆[2013]X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主要内容为:1、被申请人吴甲户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复兴中路XXX弄XXX号房屋,迁入本市东兰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18平方米全独用产权房(经评估房屋价值为XXXXXXX元)现房内。2、被申请人吴甲支付申请人黄浦教育局房屋调换的差价款人民币219076.68元。3、申请人黄浦教育局支付被申请人吴甲面积奖励费人民币127050元、就近购房补贴人民币15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人民币100000元。4、申请人黄浦教育局支付被申请人吴甲户自行搬迁搬家补助费人民币5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计算)、并根据被申请人户搬迁日期支付签约搬迁奖励费。
原告吴甲、戈甲、戈乙、吴乙诉称:第三人黄浦教育局作为拆迁人主体不适格,其不具备作为房地产开发主体的资格。原卢湾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程序违法,115地块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推选投票活动程序违法。被告受理并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行政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黄浦房管局作出的黄房管拆[2013]X号房屋拆迁裁决。
被告黄浦房管局辩称:其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黄浦教育局述称:同意被告的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本市复兴中路XXX弄XXX号底层前厢房、底层前厢阁系吴甲承租的公房,房屋类型旧里,核定建筑面积25.41平方米。2009年10月25日,第三人黄浦教育局取得沪卢房管拆许字(2009)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户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内。经拆迁人评估,涉案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底层前厢房为20890元/平方米、底层前厢阁为20050元/平方米。该地块拆迁范围内被拆除房屋平均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20680元。拆迁人向被拆迁户送达了评估报告。另查,原告户内在册人口4人,即吴甲、戈甲、戈乙、吴乙,其中戈甲、戈乙、吴乙曾在他处接受过动迁安置。拆迁人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该基地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认定原告户被拆除房屋价格补偿款891331.32元,面积奖励费12705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元,搬家补助费500元。拆迁期间,第三人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与原告户进行了协商,并给予了原告户两次看房机会,又提供了相应补偿方案供原告户选择,但未能与原告户达成协议。2013年7月3日,拆迁人向被告黄浦房管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要求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原告户至本市东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原告户应支付拆迁人房屋调换差价款219076.68元,第三人支付原告户面积奖励费12705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适用面积补贴100000元,搬家补助费人民币5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被告受理后召开了审理协调会议,后于同年7月30日作出黄房管拆[2013]X号房屋拆迁裁决。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后,原告户不服,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同年12月19日作出维持决定。原告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共同提供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房屋拆迁裁决书,原告提交的沪房管复决字[2013]第2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提供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延长许可通知及市局批复、拆迁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拆迁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拆迁资格证书、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书、委托书、公房租赁凭证及户籍资料摘录、在册户籍人口他处住房情况、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及收件回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收件回执、房地产市场评估均价标准公告、原告户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看房单及送达回证、协商记录、安置房源调用单及产权证明和估价报告、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审理协调会签到及记录、拆迁裁决集体讨论记录、房屋拆迁裁决书的送达回证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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