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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28号 (2)
  原告严辉明诉称:被告既非行政机关亦未得到法律的授权,不具备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资格。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块拆迁过程中未经两轮征询、拆迁评估机构违法推选,拆迁程序违法。拆迁补偿安置内容中缺乏就近安置和托底政策,配套商品房单价畸高,不符法律规定。第三人黄浦教育局不具备裁决申请人资格,被告未尽审查义务,事实认定不清。被告召开的审理协调会未真实记录原告诉求,也未正视原告对被拆迁房屋单价提出的异议,裁决程序违法。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黄浦房管局作出的黄房管拆〔2013〕0415号房屋拆迁裁决。
  被告黄浦房管局辩称: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被告黄浦房管局具有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行政职权。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并未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不影响对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审查。综上,被告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黄浦教育局述称:同意被告的意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严怡君述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黄浦房管局作出的黄房管拆〔2013〕0415号房屋拆迁裁决。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0月25日,第三人黄浦教育局因卢湾区太平桥地区115地块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东块)项目建设需要,取得沪卢房管拆许字(2009)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原告严辉明承租的本市顺昌路XXX弄XXX号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类型旧里,原告严辉明承租部位为三层后楼6.30平方米,公用租赁部位:晒台、晒台搭建,核定建筑面积9.70平方米。经评估,被拆迁房屋三层后楼市场评估单价为20,630.00元/平方米,该地块拆迁范围内被拆除房屋平均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20,680.00元/平方米。拆迁人向被拆迁户送达了评估报告。拆迁人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该基地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核定被拆迁户可得以下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项: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530,855.60元,面积奖励费48,500.0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00元,搬家补助费500.00元,设施移装补贴(按实结算),签约搬迁奖励费(按签约搬迁日期结算)。被拆迁房屋内在册户口2人,即原告与第三人严怡君。拆迁期间,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上海安佳房地产动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被拆迁户进行了多次协商,并提供了本市泗凯路XXX弄XXX号XXX室【新凯城B-04-01地块8#(东单元)202室】和本市泗凯路XXX弄XXX号XXX室【新凯城B-04-01地块8#(东单元)203室】房屋供被拆迁户选择,但未能与被拆迁户达成协议。2013年7月4日,被告黄浦房管局受理了拆迁人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申请主要内容为:要求将被拆迁户裁决至本市泗凯路XXX弄XXX号XXX室【新凯城B-04-01地块8#(东单元)202室】建筑面积70.80平方米全独用产权房(房屋价值为549,054.00元)现房内,被拆迁户支付拆迁人房屋调换的差价款18,198.40元,拆迁人另支付被拆迁户面积奖励费48,500.0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00元、自行搬家补助费50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购房补贴137,263.50元,签约搬迁奖励费按签约搬迁日期结算。被告黄浦房管局遂于2013年7月9日召开审理协调会,原告严辉明出席了该审理协调会。被告经审理后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黄房管拆〔2013〕0415号房屋拆迁裁决。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后,原告不服,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沪房管复决字[2013]第2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原告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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