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行初字第28号 (3)
确认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黄房管拆〔2013〕0415号房屋拆迁裁决违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鲍 浩
代理审判员 陈佳莹
人民陪审员 周鸿英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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