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行初字第6号 (2)
被告黄浦房管局辩称: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并非本案审查范围,不影响对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审查。拆迁实施单位因原黄浦区与原卢湾区的“撤二建一”而由“上海卢湾区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卢湾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被告审核的是看房单送达过程的合法性而非看房单上工作人员的签字。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中对鹤韵路房屋的定价低于评估报告中的单价,且又给予了原告户公示价格75折的优惠价,并未损害原告户利益。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块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居住困难应由原告户主动提出申请而非被告主动审查。第三人茹燕雯在他处购买了商品房,被告认定该部分事实并无不当。根据审理协调会记录,原告并未对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提出异议。综上,被告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骏兴公司述称:同意被告的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茹明高、茹燕雯、陈凯立、陈元鑫共同述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唐阿四庭后提交的书面意见中述称:其单独要求安置一套两室一厅住房。
经审理查明:
被拆迁房屋类型旧里,原告李莉华承租部位为被拆迁房屋的二层中部前楼13.20平方米、晒台搭建6.10平方米、二层西后阁楼2.20平方米(阁高1.47米),核定建筑面积31.42平方米。
2010年11月16日,第三人骏兴公司因卢湾区116地块(东块)项目建设需要,取得沪卢房管拆许字(2010)第0002号房屋拆迁许可,被拆迁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内。经评估,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二层中部前楼为23,287.00元/平方米、晒台搭建为22,593.00元/平方米、二层西后阁楼为22,197.00元/平方米,该地块拆迁范围内被拆除房屋平均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22,978.00元。拆迁人向被拆迁户送达了评估报告。拆迁人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该基地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核定被拆迁户可得以下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项: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1,143,861.22元,面积奖励费157,100.0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补贴100,000.00元,搬家补助费500.00元,设施移装补贴(按实结算),签约搬迁奖励费(按签约搬迁日期结算)。被拆迁房屋内在册户口8人,即第三人茹明高、茹燕雯、陈凯立、陈元鑫、唐阿四、茹明兴、潘慧菊、茹燕萍,其中茹燕雯系本市陆家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拆迁期间,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上海卢湾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被拆迁户进行了多次协商,将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征询单送达至被拆迁户处,并提供了本市鹤韵路XXX弄XXX号的402室、501室、502室和鹤韵路XXX弄XXX号的401室、402室、501室房屋供被拆迁户选择,但未能与被拆迁户达成协议。2013年9月5日,被告黄浦房管局受理了拆迁人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申请主要内容为:要求将被拆迁户裁决至本市鹤韵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9.11平方米全独用产权房(房屋价值为614,684.70元,优惠价为461,014.00元)和鹤韵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8.95平方米全独用产权房(房屋价值为617,389.00元,优惠价为463,042.00元)和鹤韵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9.11平方米全独用产权房(房屋价值为618,640.20元,优惠价463,981.00元)现房内,被拆迁户支付拆迁人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差价款244,175.78元,拆迁人另支付被拆迁户面积奖励费157,100.0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00元、自行搬迁搬家补助费50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并根据被拆迁户搬迁日期支付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告黄浦房管局遂于2013年9月9日召开审理协调会,原告出席了审理协调会。被告后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黄房管拆〔2013〕0545号房屋拆迁裁决。原告收悉后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均提供的黄房管拆〔2013〕0545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被拆迁房屋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被告提供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2013年9月9日审理协调会签到及记录、拆迁裁决集体讨论记录、房屋拆迁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批复、拆迁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拆迁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书、委托书、资料摘录单、配屋通知书、房屋交换材料及民事判决书、户口簿复印件、户籍资料摘录及房地产登记信息、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116地块(东块)补偿安置方案及收件回执、评估均价公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看房单及送达回证、协商记录、单位空房调用单、测绘报告、购房协议、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征询单及送达回证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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